建筑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应在下列前提下进行:
达到设计使用寿命需要继续使用的;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;如果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和抗震能力,改变使用活载增加或抗震设防类别增加,或建筑主体和承重构件未按规定变化,降低建筑结构的房屋鉴定安全性和抗震能力;主体结构出现明显的受力缝隙或钢筋、钢材锈蚀及变形等损伤;是地基基础沉降造成的结构损伤、变形;
相邻建筑工程的施工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和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;经房屋鉴定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;因事故造成的整体结构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的修复、处理前的鉴定.
只有在下列前提下,才能进行建筑结构房屋鉴定:
1.房屋局部改造(不含局部增建)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;
2.因灾害或事故造成的局部结构损伤;
3.在正常使用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问题;
4.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局部安全隐患;
5其它需要仅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的房屋.